(2013)开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汤美红与被告何飞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美红,何飞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汤美红,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南街南北大街22号被告何飞龙,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南街南北大街**号。原告汤美红与被告何飞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