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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汤美红与被告何飞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美红,何飞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汤美红,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南街南北大街22号被告何飞龙,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南街南北大街**号。原告汤美红与被告何飞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