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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与刘凯、乔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刘凯,乔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以下简称彩亭桥信用社),地址: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代表人陈瑞华。委托代理人范宝政,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刘凯。被告乔昆,工人。本院受理原告彩亭桥信用社与被告刘凯、乔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彩亭桥信用社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彩亭桥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