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厉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288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1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珏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厉某甲将自己表哥的朋友严某租住房间内有笔记本电脑可偷的信息告知其朋友“毛毛”与“小兵”,“毛毛”同意去偷,并让“小兵”与被告人厉某甲一起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厉某甲与“小兵”窜至本市城区十字街×××号×××室,被告人厉某甲负责在一楼大门口望风,“小兵”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严某租住房间,窃得人民币400余元及三星牌300E4A型笔记本电脑1台、OPPO牌U525型手机1架,共计价值人民币3450元。被告人厉某甲和“小兵”盗窃得逞后与“毛毛”会合,并合谋决定由被告人厉某甲将所窃电脑拿到本市城区吴宁西路××号“××寄售商行”销赃。后被告人厉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厉某甲分得人民币400元,“小兵”分得人民币900元及赃物手机,“毛毛”分得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寄售商行”追回赃物笔记本电脑,并已发还被害人严某。2013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厉某甲与金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名字在卷,另案处理)因经济拮据,遂合谋到刘某某家里盗窃钱财。金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牌号为浙G×××××的轿车,由金某驾车与被告人厉某甲及刘某某到本市虎鹿镇西垣村刘某某家附近。刘某某回家后,被告人厉某甲和金某在车上等候,刘某某先从自家窃得存折1张,被告人厉某甲查看后见余额不多,遂要求刘某某再到家里盗窃其他财物。当晚8时许,刘某某趁家中无人之机窃得一袋重60余市斤的香榧,计价值人民币5400余元。当晚,刘某某即与被告人厉某甲及金洪到本市城区西街29号土特产店,将香榧以每市斤人民币3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1800余元,赃款已被三人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刘某的陈述、同案金某的供述、证人张某、陈某、王某的证言、收款收据、保修卡、物品抵押单据、寄售、抵押物品登记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3)第325号、第3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8)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厉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厉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李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