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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恒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恒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建国五巷63号档案局科研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恒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紫竹花园A幢5层10506号。法定代表人:余月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碑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恒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576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