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伍梨萍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梨萍,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伍梨萍。法定代理人伍强。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法定代表人伍斌柄,村民小组长。申请执行人伍梨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未按规定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矮山塘村民委员会洋江头村在广西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北支行的存款65416元,罚款50000元,给付申请人15298元,扣缴执行费11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