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催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催字第141号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31300051/26532162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因利害关系人洛阳大鼎商贸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洛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郜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