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明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明,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刘绍明,男,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海兵,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冯兴伦。被告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伟。本院在审理刘绍明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绍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闻武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