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小文要求宣告杨俊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小文,杨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苏小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苏振海,男,汉族,。被申请人杨俊,女,壮族,广西忻城县人。申请人苏小文要求宣告杨俊死亡一案,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苏小文申请称,其系被申请人杨俊的女儿,母亲杨俊与父亲苏振海于2005年9月协议离婚,其由母亲杨俊抚养。2008年春节期间,母亲杨俊跟朋友外出之后就再不返回,多方寻找均无踪迹,申请人到五里卡派出所报案,至今四年多,母亲杨俊仍然毫无音信,申请人于2012年三月份再次到五里卡派出所经网络查询也未见其活动轨迹,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院受理苏小文的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10月11日在《广西日报》上发出寻找杨俊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杨俊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杨俊,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住柳州市航二路17号宏成绿都小区27栋4单元102室,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杨俊于2008年5月25日起下落不明。2012年9月6日申请人苏小文向本院申请宣告杨俊死亡。2012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在《广西日报》上发出寻找杨俊的公告。现该公告期已满一年,但杨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俊自2008年5月25日起下落不明,至今已5年。本院在《广西日报》上公告寻找杨俊,但其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苏小文系被申请人杨俊的女儿,其申请宣告杨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覃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菲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当事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