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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毛蓬春与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209-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蓬春,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飞,总经理。原审被告:罗富平,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吴四海,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原审被告:吴根深,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上诉人毛蓬春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富平、吴四海、吴根深车辆买卖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蓬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