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孟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6月3日起搬迁至浦口区XX路X号华侨城XXX幢XXX室居住,至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