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三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培良与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良,陈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三商初字第56号原告:王培良。被告:陈彩凤。原告王培良诉被告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相泽波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培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彩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但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彩凤返还王培良借款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陈彩凤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宓 甜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