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蕾,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蕾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胡文静、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蕾及辩护人华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高蕾在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梅园百盛购物中心三层天美意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取天美意牌桔红色软牛皮女皮凉鞋一只(价值人民币231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同日16时许,被告人高蕾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华宇购物中心七层天美意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取天美意牌桔红色软牛皮女皮凉鞋一只(价值人民币231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同日18时许,被告人高蕾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巴黎春天三层天美意专柜,趁店员不备,窃取天美意牌浅棕染擦色软牛皮女皮凉鞋一只(价值人民币231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王美莉、乔丽、张少飞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高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