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云涵与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涵,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78号原告:杨云涵,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李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飞,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涵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云涵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云涵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