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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云涵与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涵,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578号原告:杨云涵,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李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飞,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涵与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李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云涵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云涵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美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