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建财、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建财,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1183-2号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被告李建财,男。被告李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财、被告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发诉材料未果,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明确可以送达地址及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可送达的地址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洪利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