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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谢祥浩诉张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祥浩,张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9号原告谢祥浩,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文,系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化,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祥浩与被告张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祥浩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祥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祥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依法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谢祥浩负担。审判员  毛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