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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海燕审 判 员  陈教三人民陪审员  何 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伟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