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东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本案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减半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顾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