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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X诉被告罗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罗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郑X,男。委托代理人付永钊,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Y,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诉被告罗Y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X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