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X诉被告罗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罗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郑X,男。委托代理人付永钊,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Y,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诉被告罗Y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X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徐 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