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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英与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英,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504-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英,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开。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学英与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学英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791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金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