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成诉被告何小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临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t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马俊成,男,192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马水利,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小强,男,39岁,汉族,工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临潼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万年路。负责人毛英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成诉被告何小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临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马俊成负担。审判长 邵小平审判员 龙 华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