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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陈海与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042-2号原告:陈海,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王强,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武云,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耀胜,男,193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丽,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海峰,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XXX,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海诉被告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海负担。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