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生科、龚保英诉张明才、江成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生科,龚保英,张明才,江成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江生科,男,1935年7月17日出生,。原告龚保英,女,1938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张明才,男。被告江成斋,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原告江生科、龚保英诉被告张明才、江成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