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九江伟信纺织有限公司与广东维耶丝服饰有限公司、惠州衣之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伟信纺织有限公司,广东维耶丝服饰有限公司,惠州衣之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11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0-11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原告九江伟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人民路551号华宝花园8栋3-302室。法定代表人杨一伟。委托代理人黎启明、钟伟星,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维耶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兴业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光华。委托代理人李伟盛,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秀妹,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惠州衣之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兴业中路。法定代表人刘光华。委托代理人李伟盛,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伟信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惠州衣之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东维耶丝服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49)、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4×××32),冻结金额为77018.01元,以及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款:朱九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0×××72)存款77018.01元。现原告以本案已达成调解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东维耶斯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49)、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4×××32),存款77018.0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九江伟信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朱九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罗县石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0×××72)存款77018.0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