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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第08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1诉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字第08286号原告张×1,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张×2,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原告张×1诉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被告张×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我与被告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自2008年开始,被告经常怀疑我有外遇,并多次对我进行打骂。被告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2辩称:我与被告已结婚多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我曾怀疑原告有外遇,并打过原告,但我们之间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自2008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曾打骂原告,因此影响了双���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1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张×2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