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32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黄贵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唐伟拟稿时间2013-10-11法官签发打印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328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汇德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写纸厂,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265弄27号。负责人杨毅,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贵城),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路东。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贵城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27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