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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绍文与被执行人姚四钦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31号韦绍文,男,1972年8月13日生,现住那坡县百都乡坡酬村那坡屯**号。姚四钦,男,1978年9月29日生,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韦绍文与被执行人姚四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姚四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姚四钦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3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