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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启娟、葛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伟,陆启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伟,男,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陆启娟,女,1983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伟、陆启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5元,减半收取10972.5元,由原告盱眙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正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