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57-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5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57-107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