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佳鹿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佳鹿塑业有限公司,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0344号原告太仓市佳鹿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雅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佳鹿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44732.19元。2、被告支付原告至判决之日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3你那4月12日为2482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3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佳鹿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袁 满审 判 员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