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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坚毅。法定代理人戴建庭、田方亮。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友。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