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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蔺贝贝与被告王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贝贝,王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蔺贝贝,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小瑞,男,25岁,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贝贝与被告王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贝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贝贝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87.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