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蔺贝贝与被告王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贝贝,王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蔺贝贝,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小瑞,男,25岁,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贝贝与被告王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贝贝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贝贝撤回对被告王小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87.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