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4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雪春与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434-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春,女,1981年2月5日生,汉族,经商。被执行人:王金玉,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经商。本院在执行李雪春与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王金玉欠申请执行人李雪春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20元,现被执行人王金玉表示以其所有的皖H×××××红岩牌货车作价18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雪春,申请执行人李雪春代王金玉、齐全配偿还完毕所欠菲亚特公司抵押贷款本息14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雪春代王金玉、齐全配偿还所欠菲亚特公司抵押贷款本息由王金玉负担,李雪春继续向王金玉主张,故王金玉实际只偿还李雪春欠款3.2万元,余下欠款被执行人王金玉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4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4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4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4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4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4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息全部付清;二、菲亚特公司收清本息148000元(齐全配支付的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后,菲亚特公司撤回异议之诉,邦尼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三、申请执行人李雪春代王金玉、齐全配偿还完毕所欠菲亚特公司抵押贷款本息148000元后,皖H×××××红岩牌货车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李雪春,邦尼公司协助将皖H×××××红岩牌货车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雪春(该车辆已经没有保险,车辆年检时间已过,如在移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与邦尼公司无关);四、案件执行费7500元由被执行人王金玉负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