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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李奎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初字第23号原告: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忠。委托代理人:杨培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如。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加庆,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奎恩。委托代理人:宋志峰,安丘联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和丰食品有限公司、李奎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国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90元,减半收取4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瑛杰审 判 员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张昆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