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迁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纯伟与褚井龙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褚某某,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赵晓明,男,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褚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王立华、审判员魏玉箫、人民陪审员徐海新三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褚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褚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褚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华审 判 员  魏玉箫人民陪审员  徐海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