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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利芳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芳,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芳。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杨利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3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杨利芳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331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392元及执行费211元等。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利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3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张建设审判员  樊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