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19号原告:俞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