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正花与马国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花,马国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正花,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马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08110420。被告马国营,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富国街道马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花与被告马国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正花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