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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靖县环宇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南靖县环宇汽车修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肖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仕通,男,该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南靖县环宇汽车修理厂,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表人董庞竹,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环宇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南靖县环宇汽车修理厂已支付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全部货款,现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永德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煜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