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安伟东诉被告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伟东,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32号原告安伟东,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世新家园B座2811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伟东诉被告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虽然注册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世新家园B座2811室,但实际经营和主要办事机构在西安市长安区王寺东村28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府御城诚意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承建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斜七路房屋,房号为10#-P3-16F西。被告对其提出的实际经营和主要办事机构在西安市长安区王寺东村28号之理由,未予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争议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