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绍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绍兴市人民政府,张宝根,张国娟,张素琴,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越行初字第31号原告张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梅山曲屯路286号。法定代表人俞志宏,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国敏,成年,系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副处长。第三人张宝根。第三人张国娟。第三人张素琴。第三人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琴与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作为土地登记行为基础的房产应有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继承为由,对土地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该土地登记的基础已涉及遗产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棣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谢荣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