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孙某某,农民。被告: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