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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孙某某,农民。被告:程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