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敢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翔。委托代理人:邵鹤松。委托代理人:戴国宏。被告:徐敢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敢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凤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