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谭生华与康永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华,康永利,王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谭生华,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永利,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村民。第三人王安民,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生华与被告康永利、第三人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生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3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