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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谭生华与康永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华,康永利,王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谭生华,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永利,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村民。第三人王安民,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生华与被告康永利、第三人王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生华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3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