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昌,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段志国,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