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韩某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9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