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坤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岩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坤贸易有限公司,郑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白沙大厦综合楼栋区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74104540.法定代表人林爱连。委托代理人曾某承,广东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岩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岩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9)深龙法执字第9678号。2013年4月25日,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8539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得知该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笑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