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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谭荣录、谭展云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录,谭展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荣录,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6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谭展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6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代理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以7000元的价格买下合山市北泗乡在勤村六羊屯村民兰甲种植在该屯路边的一片桉树木,后该二谭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该片尾叶桉林木。同月25日,谭荣录雇请车辆将伐下的林木运往加工厂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截获。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4.71立方米。被告人谭荣录供述,2012年6月22日,其与谭展云以7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兰甲种植在合山市在勤村六羊屯路边的一片尾叶桉树林。同月2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砍伐该片林木,并雇请司机将砍伐下的林木拉到木材加工厂销售。被告人谭展云供述,2012年6月中旬,其与谭荣录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下兰斌种植在合山市北泗乡在勤村六羊屯二级路口附近的一片尾叶桉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片尾叶桉砍伐。后雇请韦某驾驶车牌号为桂13-807**的后推车将砍伐下的木材拉到红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以7000元的价格买下合山市北泗乡在勤村六羊屯村民兰甲种植在该屯路边的一片桉树木,后该二谭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该片尾叶桉林木。同月25日,谭荣录雇请车辆将伐下的林木运往加工厂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截获。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4.71立方米。另查明,合山市岭南镇古樟村民委、古城村民委均出具一份关于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的社会调查报告称,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若法院能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二村民委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使其思想得到改变,从新做人。恳请法院给予谭荣录、谭展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呈请对涉案赃物先行处理报告书;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人兰甲、兰乙、韦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场勘、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合价认鉴(2012)2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滥伐林木的数量属较大,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的社会调查报告,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并均要求给予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荣录、谭展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荣录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谭展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北虎牌油锯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蓝碧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