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68号原告许某甲,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高栏港区。身份证号码:×××1876。被告林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高栏港区。身份证号码:×××2422。原告许某甲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炯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经双方父母包办定婚,后在接触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被告及原告的父母不同意,迫于压力,原告只好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差异大,没有办法相处,经常吵架,后又发生到相互打架。2002年原告离开居住地后一直在外奔波没有回家,直到2007年原告才在珠海固定生活,2009年被告带子女来珠海,双方才一起生活。但在4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依然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法院裁定,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由原告承担;3、原告所借债务及被告所借的12000元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许某甲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常住人口登记卡;3、工资卡。被告林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日子过得平平淡淡,有时原告骂我我就骂回他。原告陈述的双方分居十多年不符合事实。我现在已经45岁了,又没有房子,我离婚后没有地方住,我也没有退休金或购买保险,结婚到现在我都是一直打工,以工资照顾小孩。我还有××,我眼睛得了慢性角膜炎。希望法院判给我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是老乡,1996年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泽鸿和女儿许某乙(双胞胎)。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小孩出生后,原告许某甲外出做工,被告林某在家带小孩和料理家务,原告许某甲每年有几次回家与被告林某团聚。2007年,原告许某甲到珠海做工,2009年被告林某带着儿女到珠海与原告许某甲一起生活。被告林某仍以照顾小孩为主,有时也做工帮补家用,夫妻关系中规中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时有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但双方均有家庭责任心,也无大的过错。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是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虽然是一般,但对婚姻家庭双方都有较强的责任心,也有一致为子女着想的思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曾发生矛盾七零八落甚至吵闹,但这只是在双方婚姻长河中的一小插曲而已。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双方感情交流不够,缺乏必要的沟通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子女成长考虑,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相互理解,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许某甲坚持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甲、被告林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