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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滨涂料有限公司与王伟、谢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滨涂料有限公司,王伟,谢晓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天津市海滨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张汝勤,经理。被告王伟。被告谢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海滨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