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磊,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代检员马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榆阳区西二路大桥上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48.6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上缴收据、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起诉、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占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朝晓 百度搜索“”